
公告日期:2025-09-13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制度(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
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及本人确认以书面方式(见附件)提前至少一周交于董事会秘书,若涉及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的,应提前1月将减持计划提交至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
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证券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管理部门,由证券管理部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十三条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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