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的规范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避免投资决策失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统称为“子公司”)进行投资或投资管理等行为,本制度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主要形式和分类包括:
(一)境内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设备购置、房地产投资等;
(二)境内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
(三)境内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收购兼并、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等;
(四)境外投资,包括不限于设立办事机构和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等;
(五)金融投资,包括证券、基金、信托、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委托理财等;
(六)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二章 投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对不同情况的投资分别实行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
(一)以下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1.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股权投资;
2.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境外投资;
3.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金融投资;
4.固定资产(不含生产类设备)及无形资产投资:单项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有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
5.固定资产(生产类设备)投资:单项投资额在 2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除上述实行审批管理项目外,其他境内单项投资额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所属企业应按本办法项目库管理相关规定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投资的
决策机构,分别依据《公司章程》《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属于需由党委会(党支委)研究的事项,应先提交公司及所属企业党委会(党支委)前置研究。
(一)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审议所有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业务。
(三)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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