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法合规,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
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被担保人的资格审查及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只为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独立法人单位提供担保:
(一)公司的子公司;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双方互保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并且资信好、实力强的单位;
(四)公司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被担保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也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作为反担保的抵押或质押标的物评估价值必须大于公司为其担保的债务金额;提供保证的第三方必须具有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披露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条 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施。下列对外担保的行为,必须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其余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同意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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