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业务部门、控股子公司
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其他参股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该企业章程、管理制度要求实施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等,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组织
第五条 公司审计监督部,作为常设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
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分管领导报告工作;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还应当向公司党委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单位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内部审计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
独立履行职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 2 -
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
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九条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
或与被审计单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声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公司应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其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应严格遵守以
下纪律:
(一)在实施审计期间,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宴请。
(二)到外地或有关单位调查研究时,食宿应执行公司规定的接待标准。
(三)不受贿、索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四)不得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全面风险管理;
(六)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
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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