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
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1、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草案)。该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明确了公司部门、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投资及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各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信息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2、投资者沟通渠道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路演、接待来访、答复质询、电话及邮件沟通等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与投资者的双向交流,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和具体协调人,公司投资及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管理部门,咨询电话为:020-85257102。
3、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划
公司未来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充分披露、合规披露、机会均等、诚实守信、高效低耗、互动沟通等原则进行信息披露,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公司将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的相关工作,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倡导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规范公司运营并提升治理水平。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程序如下:
1、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1、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2、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累积投票制
《公司章程(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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