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如有,下同)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2.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3.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4.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5.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6.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7.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8.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9.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10.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11.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为履行董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费用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九条 公司的任何关联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从公司支取资金和接受公司支付的资金。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
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的《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财务部门出具资金支付指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部门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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