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同宇新材料(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投资者投资决策、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担保公告、业绩预告、投资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
要披露的其他事项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到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五)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达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披露标准的;
(六)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或者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达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披露标准的;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本项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提出辞职或者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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