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范资金被占用。
第五条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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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范非经营性资金被占用的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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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其他董事、独立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董事会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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