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指公司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各种培训机会,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更不能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内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审计委员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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