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是指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子公司进行证券投
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门是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证券部为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或者财务顾问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审批标准如下: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标准进行审议;
(二)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