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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14:10 股吧网页版
长联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但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条 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二章 候选人的通知

第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相关议案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在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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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规定情形;

(五)是否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六)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七)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七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报送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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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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