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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1 20:35:16 股吧网页版
浙江华业:1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已经
或者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应当依法披露的信息,在巨潮资讯网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
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的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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