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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1 20:35:17 股吧网页版
浙江华业:15-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浙江华业塑料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9 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其审计》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
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
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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