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经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踏实做事、坦荡做人的品质;
(二)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大局意识。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甘于吃苦的进取精神和风险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九)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经理人员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经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八条 《公司章程》要求董事遵守的具体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同样适用于经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会决定聘任经理人员后,应与经理人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未达到董事会审批的范围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九)决定并代表公司签署日常生产经营中的经济合同;
(十)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一)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二)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