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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1 20:35:16 股吧网页版
浙江华业:2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登记申报和锁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 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将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 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股份买卖和转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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