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董事的行为,理顺公司管理体制,明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建立规范化的董事会组织架构及运作程序,保障公司经营决策科学、高效、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基本职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基本行为准则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作为董事,在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四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任职资格
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7)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8)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9)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0)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提名、选举、委派董事的,该提名、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由公司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提名
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由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选举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解聘。
第八条 聘任合同
公司可以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
容。
第九条 任期
董事任期三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条 董事的权利
公司董事享有下述权利:
(1)出席董事会会议;
(2)及时获得董事会会议通知以及会议文件;
(3)及时获得股东会会议通知并列席股东会会议;
(4)单独或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5)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行使表决权,每一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6)在董事会上,独立表达本人对每一项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的意见和看法;
(7)监督董事会会议决议的实施;
(8)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9)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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