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业塑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其披露,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内审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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