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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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义...... 4
第一部分 引言...... 6
第二部分 正文...... 8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8
二、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20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31
四、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 32
五、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72
六、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73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3
八、 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76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77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85
十一、 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情况...... 86
十二、 结论意见...... 86
附件一: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权...... 90
附件二: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的专利权...... 9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铝时代”“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简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 - 全称或释义
新铝时代/公司/上 指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市公司 司,股票代码:301613
南涪精密 指 重庆南涪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新铝时代整体变更设立前曾用
名
宏联电子/标的公 指 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
司
标的资产 指 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
陈旺、田必友、李琴、杨魁坚、张秀金、深圳嘉瀚投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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