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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21:55:21 股吧网页版
新铝时代: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义...... 4
第一部分 引言...... 6
第二部分 正文...... 8
一、 本次交易的方案...... 8
二、 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主体资格...... 20
三、 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31
四、 本次交易的拟购买资产...... 32
五、 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72
六、 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73
七、 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3
八、 本次交易的披露和报告义务...... 76
九、 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77
十、 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的资格...... 85
十一、 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新铝时代股票的情况...... 86
十二、 结论意见...... 86

附件一: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权...... 90

附件二: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宏联电子及其子公司的专利权...... 9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铝时代”“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26 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简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简称 - 全称或释义

新铝时代/公司/上 指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市公司 司,股票代码:301613

南涪精密 指 重庆南涪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新铝时代整体变更设立前曾用


宏联电子/标的公 指 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 100%股权

陈旺、田必友、李琴、杨魁坚、张秀金、深圳嘉瀚投资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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