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电子”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宏联电子 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上市公司已在《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对方确认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上市公司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避免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家骥 曹晴来 潘杰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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