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新铝时代”)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东莞市宏联电子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新铝时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制作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本次重组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进程内容等,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4、上市公司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上市公司将在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新铝时代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铝时代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家骥 曹晴来 潘杰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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