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珂玛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
的的投资行为:
(一) 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 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 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 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 股票、基金投资;
(六)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 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
股东会审议, 并应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
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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