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苏
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及相关情况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
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
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
告人仍应当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并由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判断是
否就重大信息进行自愿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一)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总
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内部会议时;
(二) 公司发生《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的重大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事项时;
(三) 公司发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
(四) 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
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
要求报告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
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
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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