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 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 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利
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其
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
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
计师事务所, 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
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主体。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
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 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选聘、单一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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