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独立董
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珂玛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
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 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其中必须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 参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的规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任既
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其履行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或缺少会计专业人士时, 公司董事会应在六十日内完成委员补选。
除原委员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外, 在
审计委员会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补选会计专业人士成员以前,
原委员会成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
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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