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履职手册》等有关规
定及《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应具
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或者
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 认真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天的时间, 对公
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
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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