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流程, 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 维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 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
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
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
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
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 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
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任职期限, 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 其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 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
出的董事人数; 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 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
数。
第七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 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
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
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 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
累积表决票;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 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
任何股东、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对宣布结果有
异议时, 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条 股东投票时, 应遵循如下投票方式:
(一) 股东投票时, 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 注明其投向该董事
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 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 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 将累
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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