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增
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 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
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其履行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公司董事会应在六十日内完成委员补选。
除原委员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外, 在提名委
员会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原委员会成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建议;
(三) 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 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 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五) 在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时, 向董事会提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的建议;
(六)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在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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