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珂玛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行为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
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 依
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
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
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
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 并在分析担保对象
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 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 是否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
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
新增担保总额度,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 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孰高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 若交
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法提供担保的, 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
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
的, 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
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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