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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1 19:43:03 股吧网页版
富特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富特科技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0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75.3643 万股, 并于 2024年 9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11,014,571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88,646,419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9.85%;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 22,368,15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0.15%。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5 年 3 月 4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为 1,222,44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1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

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总股本 111,014,57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998,262.28 元(含税),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公
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股本 44,405,828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
增加至 155,420,399 股。本次权益分派已于 2025 年 6 月 6 日实施完毕。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 155,420,399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22,393,5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8.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3,026,8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1.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 25 名股东分别为刘晓松、金航宇、陈宇、倪斌、张尧、章纪明、章雪来、郑梅莲、饶崇林、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华强睿哲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君享创业板富特科技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海星正磁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嘉兴临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广祺中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两山双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栖港蔚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广祺柒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吉协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星正垒誉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安吉争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述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做出有关限售安排承诺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东刘晓松、金航宇、章雪来、郑梅莲和饶崇林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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