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特科技”)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团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制定了《富特科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为保证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顺利推进及有序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本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本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富特科技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审核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能否归属将根据公司和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7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
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的 归属期 2025 年 (1)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8.00 亿元;
限制性股票 (2)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1.60 亿元。
第二个 2026 年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归属期 (1)2025-2026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60.00 亿元;
(2)2025-2026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3.30 亿元。
第三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归属期 2027 年 (1)2025-2027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95.00 亿元;
(2)2025-2027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35 亿元。
第一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归属期 2026 年 (1)2025-2026 年累计营业收入不低于 60.00 亿元;
预留授予的 (2)2025-2026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3.30 亿元。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归属期 2027 年 (1)202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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