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司发行新股、配股、债券相关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等。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深交所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间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并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除按法律法规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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