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6:33:13 股吧网页版
超研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汕头市超声仪器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