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关联方在公司股东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表决;
(四) 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定义见下文)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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