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暂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
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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