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投
资风险, 提高对外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扬州惠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 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
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及项目退出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 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 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 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 股票、基金投资;
(五) 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述投资不包括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或设立、增资全资子公司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有
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促进
公司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 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必要的
报批手续。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 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计算依
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 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 评估基准
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本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 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
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证券服务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且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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