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扬州惠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
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 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 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 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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