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内
部运作, 确保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 负责
贯彻落实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并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可设常务副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一名,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外)由总经理
提名,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 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三年内, 再次被提名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 应当及时将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书面报告公司。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 具有较强的经济管
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 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
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 精通本行, 熟悉多种行业的
生产经营能力, 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 诚信勤勉, 廉洁自律, 无私奉献, 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 开拓进取, 锐意创新, 具有团队精神, 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应当立即停止履
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任职期间出现前款第
(三)项、第(四)项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 应由董事会决定; 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除
外)由总经理提出理由, 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按其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 确保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 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
合理期间或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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