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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3 15:31:54 股吧网页版
惠通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4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扬州惠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
董事不少于二名, 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主任
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
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
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议、签署委员会报告,
并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人时, 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在
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 原委员仍按该本工作细则
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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