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4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
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 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
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
股东会拟选举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
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
候选董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
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
代表担任的非独立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不适用于本细
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内部规章要求。
第六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 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初步提名, 由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
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
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
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
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
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
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董事被提名人的资料后, 应按《公司法》的规定, 认真审核被
提名人的任职资格,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对于
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 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 应当在该次股东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
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
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 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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