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
管理,防止和杜绝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
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六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
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
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 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
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
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
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九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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