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职履责,依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只在 3 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除按规定
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具有本制度第八条所要求之独立性;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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