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博科测试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书面方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的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