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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九一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
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至少2名,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
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本条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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