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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8:00:10 股吧网页版
六九一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六九一二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自然人、法人及其相关人员: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收购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八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外,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证券部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常设机构,即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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