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负责人,证券部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开展重大收购、 股权激励、 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 发
行证券、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公司被要约收购;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十三至十六项在公司发行了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包括可转债)时适用。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分为内部知情人和外部知情人。在公司内部担任职务的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内部知情人;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但能获知公司内幕消息的个人和单位作为公司内幕消息的外部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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