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修订前后的主要对照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程。 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第七条 事务的董事。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九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员。
第十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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