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公司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促进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内部审计范围和对象,即被列入被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司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子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披露。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不少于三人,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审计部门日常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予以充分保证。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以下职权:
(一)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查看本公司所有与审计活动相关的经营活动的记录、资产,有权询问相关人员,此权利应该是完全的、自由的、不受限制的。任何相关人员必须协助内部审计部完成其工作。内部审计部与董事会的随时沟通不应受到限制;
(二)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要求公司内各单位报送规划、预决算、报表等,以及审计委员会认为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信息系统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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