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监管部门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六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会议的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七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资源和必要专业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
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负责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任务并组织完成。
第九条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
第十条 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监管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协调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其他审核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提供必须的信息资料,协助做好对有关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和经理履行诚信责任的调查。
第十二条 履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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