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关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1-2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1-2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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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5)第 441A019030 号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优绿能公
司)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专项说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优优绿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的基础上对优优绿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合理确信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优优绿能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经审核,我们认为,优优绿能公司的《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有关规定编制 ,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止优
优绿能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报告仅供优优绿能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之目的,不适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声森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赵娟娟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一、募集资金的数额和到位时间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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