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相关事务负责部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公正性,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同一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用语;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其中公司及董事的保证内容应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及网站刊登公司公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
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信
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定期报告;
(二)公司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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